董事专业资格及独立董事独立性信息揭露:
注一:全体董事并无公司法第30 条各款情事。
注二:1.非公司法第27条规定之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
2.兼任其他公开发行公司之独立董事,未逾三家。
3.选任前二年及任职期间无下列情事之一:
(1)公司或其关系企业之受僱人。
(2)公司或其关系企业之董事、监察人。
(3)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义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 1%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东。
(4)(1)所列之经理人或(2)、(3)所列人员之配偶、二亲等以内亲属或三亲等以内直系血亲亲属。
(5)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5%以上、持股前五名或依公司法第 27 条第 1 项或第 2 项指派代表人担任公司董事或监察人之法人股东之董事、监察人或受僱人。
(6)与公司之董事席次或有表决权之股份超过半数系由同一人控制之他公司董事、监察人或受僱人。
(7)与公司之董事长、总经理或相当职务者互为同一人或配偶之他公司或机构之董事(理事)、监察人(监事)或受僱人。
(8)与公司有财务或业务往来之特定公司或机构之董事(理事)、监察人(监事)、经理人或持股5%以上股东。
(9)为公司或关系企业提供审计或最近二年取得报酬累计金额未逾新台币 50 万元之商务、法务、财务、会计等相关服务之专业人士、独资、合伙、公司或机构之企业主、合伙人、董事(理事)、监察人(监事)、经理人及其配偶。但依证券交易法或企业并购法相关法令履行职权之薪资报酬委员会、公开收购审议委员会或并购特别委员会成员,不在此限。